第一条 为贯切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罚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各县(市、区)落实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完成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和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等,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督促推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按《荆门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暂行)》(见附表)执行。
第六条 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各县(市、区)自评与考核组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底前完成自评,并向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市考核组与考核年度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查,并形成结果。
第七条 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按考核结果确定各县(市、区)考核等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约谈整改。
第八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县(市、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情况,如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县(市、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荆门市水土保持目标考核评分标准(暂行)
序号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佐证材料 | 考核方式 | 得分 | |
一 |
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率 | 40分 | 40分×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面积 | 1.治理年度任务; 2.县(市、区)自查上报的数据及图斑 |
现场抽查 | |
二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率 | 20分 | 20分×年度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个数/年度内应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个数 | 1.上级发改委提供的县(市、区)年度内生产建设项目中有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清单。 2.县(市、区)水利部门年度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 3.各县(市、区)年度内审查或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 |
结合掌握的日常工作情况评定 | |
三 | 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 | 35分 | 成立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的得10分; 健全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的得5分 |
县(市、区)相关文件、活动原始记录。 | 结合掌握的日常工作情况评定 | |
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得10分;考核实施的得5分,水土保持监测运行经费保障,5分 | 县(市、区)相关文件、活动原始记录 | |||||
四 |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 5 | 每年定期上报水土保持数据,数据准确可靠 | 县(市、区)活动原始记录 | 结合掌握的日常工作情况评定 |
注;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的,得满分 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