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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11-26 17:03:23  点击:

鄂政发〔20129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全省湖泊保护管理,科学开发利用湖泊资源,有效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实现“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的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湖泊保护纳入全省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湖泊保护的重大意义

(一)湖泊是湖北优势突出的重要战略资源。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洪水调蓄、农业灌溉、城镇供水、交通航运、水产养殖、观光旅游以及生物栖息、气候调节、水质净化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省拥有全国最多的湖泊,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数量众多、星罗棋布的湖泊成为我省优势突出的战略资源。维护湖泊生态健康和良性循环,直接关系到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区域乃至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湖泊保护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长期以来,由于阻断江湖、围垦造田、拦湖筑汊,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等因素叠加,导致湖泊数量锐减、面积萎缩、水体污染、环境恶化、生态脆弱、功能退化等问题突出。加强湖泊保护管理,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视察湖北时深情嘱托,要“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2011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生态健康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必须将湖泊保护纳入全省发展战略,强力约束和规范我省湖泊保护管理工作,以有效维护湖泊生命健康,促进湖泊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湖泊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以保障饮水安全和生态功能为重点,以维护湖泊生命健康和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依法规范湖泊保护、开发利用行为,坚决遏制湖泊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趋势,全面改善湖泊生态系统,让湖泊休养生息、恢复生机,实现可持续利用。

(四)目标要求。

远期目标:切实加强湖泊保护,维护湖泊健康生命,保障公益性功能不衰减,开发利用有控制,湖泊形态稳定,面积不减少;蓄泄自如,与防洪、供水要求适应;水质达标,生态良性循环;湖泊经济社会功能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人湖和谐共处。

近期目标:利用3-5年时间,基本遏制湖泊面积萎缩、数量减少的局面;主要湖泊污染排放总量、富营养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水功能区划达标率70%以上,具有饮用水源功能和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理顺湖泊保护管理体制,完善保护机构,健全工作机制。

三、正确把握湖泊保护的重点任务

(五)确定湖泊保护名录。有湖泊保护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重视湖泊保护和管理的基础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经费,开展对湖泊的全面勘测调查,摸清湖泊基本情况。在对全省各类湖泊的基本情况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湖泊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六)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要求,科学编制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和湖泊保护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当地湖泊面积、水质、功能、生态保护、可持续利用的近期、远期目标,提出湖泊保护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以及实施计划。对列入全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应逐个编制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湖泊基本情况调查及存在问题分析、湖泊功能确定与湖泊保护目标研究、湖泊保护范围及蓄水保护范围确定、重要公益性功能区划及保护对策研究、开发利用控制指导意见研究、湖泊管理机制研究、规划实施意见研究、综合评价等内容。跨行政区划的湖泊保护规划由湖泊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尽快完成洪湖、梁子湖、斧头湖、长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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